颁布实施《献血法》的作用和意义

时间:2018-09-22来源:咸阳市中心血站作者:胡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与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献血法》实行20年,全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国家卫健委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设置血液中心32个,中心血站321个,中心血库99个,固定采血点1380个;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从1998年的32.8万上升到2017年的1459万,无偿献血人次从1998年的32.8万上升到2017年的1459万千人口献血率接近11;献血量从1998年的400万单位(800吨)提高到2017年的2478万单位(4956吨)。
      《献血法》颁布实施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医院临床用血和确保血液安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血液仍是一种无法替代品,医院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献血法》颁布前,临床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献血与用血的差额达百分之五十左右,医疗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的供血或卖血,由于个体供血者的血液质量不高,容易引起经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为主的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威胁用血者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因此,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是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输血在临床医学领域中有着驱病化痛、拯救生命重要作用。在采集、储存、使用血液过程中,要确保质量,避免污染,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必须依靠法律的形式加之制约和限定。因此,制定和实施《献血法》,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隐患,是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的根本途径。三是实行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具体体现。助人为乐,帮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实行无偿献血更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为社会和他人无私奉献大爱的人道主义精神。献血事业是否能够健康和快速发展,成为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实行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千年传承美德,更是建设社会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强力举措。因此,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