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条,从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献血用血安全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血液保障应急机制,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供血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加强与京津两市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血液使用、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深化合作。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 (居)民委员积极动员、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血液全链条管理,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对参加献血的个人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我省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有关奖项的献血者实施旅游、医疗、交通“三免”优惠政策。
《条例》进一步严格了血站的相关法律责任,血站肩负着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备、运输、供应等工作,是保障血液安全的关键环节,责任重大。条例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前未向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等行为以及血站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格了血站的法律责任,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献血者和用血单位。
下一步,我省将扎实开展《条例》宣贯和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在全省采供血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全力保障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