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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今日《福建省献血条例》正式施行,省卫健委召开新闻通气会
时间:
2023-11-06
来源:
福建省血液中心
作者:
福建省血液中心
11月1日,省卫健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福建省献血条例》内容
《福建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会上,省卫健委就《条例》的修订背景、过程、内容及落实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条例》主要围绕七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三是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
(二)提升献血参与度
一是扩大献血适龄人群,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二是鼓励个人积极参加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三是规定单位组织团体献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三)加强献血宣传教育
一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定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二是细化相关部门宣教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
三是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四)规范献血点规划设置
一是政府统筹规划布局固定献血点。
二是支持流动献血车停靠,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三是明确“先建设后拆除”变更程序,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
(五)优化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
一是血站依法公开采供血信息。
二是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三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六)扩大免费用血人群范围
一是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及免费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二是扩大亲属免费用血范围。将享受免费用血的人群范围由“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扩大至“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 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三是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享有免费用血权利。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七)落实献血者激励措施
一是明确奖励或表扬对象标准。
二是新增“三免一优先”优待政策。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等优待。
三是提供经费保障与关爱。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献血者可以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权益等。
《条例》落实进展情况
目前全省各地市均已建立了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已实现了自体输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采供血信息公开;省献血办组织对《福建省免费用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献血者、造干捐献者及其亲属免费用血可按原流程办理;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与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优待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厦门实现了三免政策,莆田实现了“免费游览公园参观博物馆等”、“免费健康体检”、“医院绿色通道”等优待,其他各地市工作也均在推进中。
省血液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褚晓凌主持通气会,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处长、省献血办负责人洪涛出席通气会并作主发布。
人民网、健康报、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东南网、东南卫视等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应邀参加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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