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的通知(卫医发〔2002〕第241号)

时间:2017-06-09来源:中国国家卫计委网站作者:中国国家卫计委

卫医发〔2002〕第241号

2002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研究,决定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一、原《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二、原《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技术验收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在60日内将执业技术验收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原《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收到专家委员会提交的执业技术验收结果后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号为:卫脐血干细胞库字[]第***号。
  五、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注册资金。
  本修正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