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献血法》颁布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之二 无偿献血是《献血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

时间:2018-09-20来源:咸阳市中心血站作者:胡杨
        我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个体供血是临床用血的主要来源。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被称为个体供血。因其受经济利益驱使,供血人员大量频繁抽血,以及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卖血队伍,加之有的采供血机构检测手段落后等,导致血液质量不断下降,由血液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
        自1978年起公民义务献血活动才相继展开。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在这种制度下献血者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被动地献血、没有充分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自我国《献血法》施行以来,无偿献血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已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开展起来,有效促进了我国血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规定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不一致。我国《献血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立的。对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国外许多国家献血终止年龄超过60周岁,有的为65周岁,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因此,自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