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输血协会专家共识立项和发布程序
CSBT ZD/W 2024-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对专家共识的管理,保证专家共识质量,保证专家共识研制过程的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引领输血行业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输血协会团标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输血医学领域的标准化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以下专家共识立项和发布程序的相关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共识立项和发布、实施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协会设置专家共识工作决策机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其授权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对专家共识等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专家共识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处理有关专家共识的知识产权管理、争议或申诉的接收和反馈等。
第五条 协会委托中国输血协会血液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血质委”)作为专家共识编制机构,承担专家共识制订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牵头组织专家共识的立项、评审、复评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六条 专家共识指多个学科专家代表组成团队,针对具体输血医学问题的诊疗、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有一定必要性,但是尚不具备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条件,其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血质委公开征集协会业务范围内专家共识的制定、修订项目提案。专家共识可由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立项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立项单位不少于5家。其中,第一立项单位为主研单位,起草人不少于10人。项目应以满足行业和创新需求为导向,聚焦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血质委对提交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资料包括:
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提出机构、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信息、项目目的和意义、范围和重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必要专利信息、项目预算等。
第八条 血质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立项申请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评审采用会审的形式,评审专家组不应少于19人,专家组成包括:血质委主委及其他各专业委员会主委或副主委1人、协会专家部部长或代表1人、协会秘书处代表1人、特邀专家若干,设组长1人。专业委员会主委或副主委均不能与会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可委托代表出席。评审立项原则包括:
(一)符合《中国输血协会章程》业务范围;
(二)满足行业和创新需求,填补标准空白;
(三)内容和定位必须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
(四)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关键技术指标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六)内容不涉及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
(七)项目预算经费编制合理,符合国家、行业及协会相关规定;
(八)主研单位应符合《中国输血协会团标管理办法》中“标准主研单位”的相关要求,项目组具备完成专家共识研制任务的能力。
组长可根据需要指定主审专家1—3人。专家组以书面评审的方式得出评审结论,项目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可投票专家不得少于与会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不少于投票专家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通过立项的项目报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血质委网站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技术审核
第九条 主研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家共识的编制。由血质委或其他分支机构组织终审。终审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终审的内容和流程应符合《中国输血协会团标管理办法》中“终审”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十条 专家共识主研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提出的评审结论,修改、完善送审稿,并形成专家共识报批稿等材料,提交血质委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将专家共识报批稿等材料开展意见征集,征集对象为行政主管部门、协会专家委员会及特邀专家等,并将收到的意见经血质委传递给主研单位。
第十二条 主研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再次完善报批稿,重新经血质委提交协会专家共识工作决策机构审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专家共识可由主研单位投稿或协会秘书处推荐至专业杂志发表;发表后的专家共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并在协会官网发布。协会官网发布后,血质委在血质委网站进行发布。编号由专家共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专家共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格式为:
第六章 应用和复审
第十四条 对批准发布的专家共识,协会在网站全文公布,提供免费查用。 鼓励本领域相关单位直接采用协会的专家共识,并在多种渠道推广专家共识。
第十五条 专家共识发布后,血质委定期组织复审。由专家共识主研单位和相关的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复审工作,通过函审或会审形式确定修订必要性,确定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专家共识,不更改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专家共识,由血质委通知原主研单位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专家共识应予以废止:共识内容和定位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等。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专家共识,由协会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该专家共识。
第七章 申投诉和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自觉遵守法规司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协会主动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对于专家共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专家共识全文公开,在协会官网上发布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协会会员或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专家共识活动有建议、投诉或申诉可通过协会官网公布的邮箱和电话进行反馈,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上述建议和申投诉,并根据内容进行分类,直接办理或转送相关单位具体办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解答,或提交协会标准化决策机构进行讨论决策。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中国输血协会负责解释。对本程序生效前,已经发布的专家共识,参照本程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