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血液中心“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投稿之一

时间:2021-07-16来源:贵州省血液中心作者:离退休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建起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四梁八柱”。

        法规是治党之重器,良规是善治之前提。党内法规作为重要的治理规范,其建设必须以良法善治为目标。良法意味着具有良好制度,规范与完善的制度内容,且尊重客观规律,反映法治价值的法规。同时,制度内容须具备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实施具有可接受性,能够获得理想的实施效果。善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协调统一。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以习近平依规治党的思想为指导,使党内法规建设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相契合,服务于党的建设的实践需要。同时,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提出“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要求。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规范之一,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通过制度不断坚持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自我革命和自我监督,更好地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从而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实现自身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在形式与实质层面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良法善治的目标存在一定距离,且其规范性仍需提高,实效性有所不足,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党内法规建设应以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为指导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立的情况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成为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非常强调制度的“科学性”,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重大论断时,使用了“科学制度体系”来描述。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基本经验的同时,系统阐述了“治党必依党规、立规必重质量、党规必成体系、执规必动真格”等基本问题,并对制度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重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这些形成了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提升执行力,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助力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有效法度的必然选择。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中关于立规必重质量、党规必成体系、执规必动真格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政治要求,指明了工作努力方向。

        二、党内法规建设应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相契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党内法规作为党意志的制度化表现形式,应当充分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展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主要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们党的最终目标。古话说,不患贫而患不均,缺少公平正义是政治动荡,社会不稳甚至政权更迭的基本原因。党内法规通过设定义务和规范权力,实现公民权利保障,通过实现权力控制的制度化,进而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党员是具有政治身份的公民,获得身份意味着党员不仅要遵守宪法法律,还要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承担更多的义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党内法规的重要功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关键在全面、有效规范和管控权力,这就需要通过扩大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与覆盖领域,健全各领域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严格的制度标准,使之能够有效规范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约束党员思想和行为,防范党组织建设软弱涣散,明晰权力运行的合理边界,进而为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党内法规建设应服务于党的建设实践需要
        党内法规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实践,直接服务于新时代党的建设。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助力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有效法度的必然选择。因此,提升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关键在于使党内法规建设同新时代党建实践的紧密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力促进了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科学部署。现阶段,应持续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与党的建设实践需要有效对接,使党内法规建设适应党情变化,紧密结合党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增添新鲜内容,废止不合时宜的条文,提升党内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制度设计的问题导向,实现党的建设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发展,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发展。

        四、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仍需提高
        党内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内容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为基本框架,基本结构为行为模式加后果,这就意味着党内法规一旦被违反即应追责。显而易见,党内法规属于软法的范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内部规则必然与国家法发生密切关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必然存在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不仅属于软法的范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国家法和硬法的要素,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而当前,党内法规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有的党内法规在表达形式上还不够规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6条规定,党内法规一般采用条款形式表达。制度内容的表达形式主要分为“条款式”和“段落式”,“条款式”重在明确与规范,为行为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段落式”重在论述和说理,表达鲜明的观点态度。然而,党内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为数众多的以“段落式”作为表达形式的党内法规,这容易与党的政策主张等规范性文件相混淆,削弱了党内法规的规范性。特别是,较早时期制定的采用段落形式表达的党内法规目前仍然具有效力,尚未得到及时调整和规范。另一方面,在党内法规命名上,存在某种程度的随意性。依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的规定,以条例命名的党内法规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而以规定、办法命名的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例,其是一部以作风问题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法规,是对“奢靡之风”问题领域中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一工作要求的具体规定,并非针对“四风”问题治理工作的全面规定,没有达到条例的层级。

        五、党内法规的实效性有待加强
        现阶段,党内法规建设存在一些影响制度实效性的问题。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主干部分。目前,出现基础性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实践中却没有制定;基础性党内法规规定较为抽象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9条规定,党内法规的编撰、汇编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循文义解释,即存在一部针对党内法规的编撰、汇编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的配套性制度。但目前,对于这方面内容缺乏专门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作风建设提出了总体性要求,但对于部分要求的落实,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2013年版中制定的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2019年版中的条例虽对此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但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对于党内法规来说,其可操作性直接影响了其可执行性和实施效果。党内法规则是更多地“依靠共产党员自觉、中国共产党的制度约束、社会舆论、利益驱动等机制”,而非强制遵守,如果其可操作性较低,就有可能对党内法规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造成较大的不便,影响实施效果。其次,部分基础性党内法规的规定模糊,其中包含很多“视情况、必要时、相应、恰当”等界定不明确、不清晰、不具体的表述。还有大量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提要求目标,缺少落实问责和后果的规定,制度构成要件不齐备,实施效果与制度约束效力较弱。从基层实践来看,出现制度虚置、象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机械性执行等现象,因此,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此外,党员的日常行为,通常都具有两面性,同一个行为既是作为公民个人的行为,也是作为党员的行为,对于党员个人行为作出两套制度规范的设计和要求,显然,在实践中会出现重复立制的问题。所以,党内法规的建设过程并不是包罗万象的过程,而是要有所选择,要关注党内法规在规范党员行为上的实效性,党内法规针对党员个人行为的规范密度和强度过于严厉,可能无法与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的日常行为真正有效地相互对应,就会导致大量的党内法规制度设计初衷很好,但很难在实际生活有效地规范党员的日常行为。